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制度(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以下简称“本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本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其健康运行,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团体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组织架构建设是指本团体建立的以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一节 决策机构的构成与性质
第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节 决策机构的产生与任免
第四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为: (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六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团体,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通过后,在会员名册删除,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丧失主体资格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注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除名需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审议并决定)。
会员如对本团体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产生。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换届:
(一)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会员大会换届,应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团体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
第三节 决策机构的职能与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九)对本团体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和本团体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四节 决策机构的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会员的日常管理:
(一)本团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二)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团体正式会员,并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大会做出最终决定。
(三)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
(四)本团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
(一)会员大会原则上每 1 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二)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理事长审定。
(三)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30 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通知会员(代表)。由本团体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会员大会应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四)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会议规则:
(一)会员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详细规定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二)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决定本团体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每名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五)会员大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员大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并留档保存。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一节 监督机构的构成与性质
第十九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人员(机构),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4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也可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会员大会任期一致,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节 监督机构的产生与任免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建议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代表)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监事,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能当选监事。如监事候选人得票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三节 监督机构的职能与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核查本团体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四)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向会员大会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监督机构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 6 个月召开1次;
(二)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三)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规则:
(一)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三)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做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章 管理与执行机构
第一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构成与性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理事会任期 5 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社会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可设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管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产生与任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团体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流程及规则如下:
(一)理事候选人资料一般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同时在本团体网站上公布。一般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的方法。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三)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四)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五)会员大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六)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有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七)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与副理事长的任免:
(一)副理事长是本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的罢免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三)需要本团体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本团体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的产生和任免:
(一)本团体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二)秘书长作为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享有表决权,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员大会罢免。任期一般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三)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四)聘任制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后,在符合劳动法的前提下,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另行聘任。选任制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权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
(四)决定本团体具体的业务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团体章程修改草案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团体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团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团体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三)制订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团体具体的业务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本团体章程修改草案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九)决定本团体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本团体的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在理事长出缺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一位副理事长代行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经理事长授权全权负责秘书处工作及签署重大决策文件;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应严格遵守法规、政策和本团体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团体赋予的权利,维护本团体利益。
第四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管理细则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理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以前需通知全体理事。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被委托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二)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三)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涉及重大事项时,建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五)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2.出席理事名单;
3.会议议程;
4.理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于2008年制订,2025年第一次修订,于2025年1月5日第七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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